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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异常处置指南

发布时间:2021-05-28 15:42 |  来源:综合处

招标异常处置指南

一、设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二、适用对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三、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四、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五、招标异常发布

招标异常分为三种情况:

(1)重新招标(不改变招标方式或资审方式):招标失败后,不需改变招标方式或资审方式的;

(2)重新招标(改变招标方式或资审方式):招标失败后,需改变招标方式或资审方式的,需新建招标项目;

(3)终止招标:招标过程中出现非招标人原因无法继续招标,可以终止招标。无正当理由或者因自身原因必须终止招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按《进场交易项目终止招标有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办理。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点击菜单“招标业务”→“特殊情况”→“招标异常,录入招标异常的项目信息、上传相关电子扫描件,提交核验。

中心工作人员对招标异常的合法性进行形式核验。对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系统自动发布招标异常公告;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予退回。

六、咨询服务电话

027-866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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