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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开标场地预约与变更指南

发布时间:2021-05-28 15:30 |  来源:综合处

资格预审/开标场地预约与变更指南

一、设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二、适用对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三、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四、办理时限

系统即时确认

五、办理流程

1、场地预约

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出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需先预约组织资格预审(开标)场地。登录“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点击“招标业务”→“资格预审(发标)” →“资审场地(开标场地)预约”,选择使用时间、开标厅与评标室,提交即可完成场地预约。

资格预审(开标)场地预约完成后,在预约当天24:00时前如果没有发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则自动取消已预约成功的场地,招标人(招标代理)需重新预约。

2、场地变更

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出后,其澄清、修改通知涉及到资格预审申请(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变更的,必须先办理场地变更后,再发出澄清修改通知。

登录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点击招标业务-资格预审(发标)-资审场地(开标场地)变更,选择使用时间、开标厅与评标室,提交即可完成场地变更,上一次预定的场地自动取消。

六、注意事项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对系统中已预约的资格预审申请(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组织开标的场地,与发出的资格预审(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否则,有可能导致后续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质量,尽可能减少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出后,变更资格预审申请(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变更场地。

2、招标项目确需变更资格预审申请(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变更场地的,场地变更和澄清修改通知须在原来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和发出。否则,系统将默认该项目申请(投标)文件递交已经截止,无法再进行变更操作。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变更场地后不及时发出澄清修改通知,也不得在澄清修改通知(其内容含场地变更的)发出后再变更场地。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对系统中变更的资格预审申请(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组织开标的场地,与发出的澄清修改通知中的内容一致。否则,有可能导致后续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七、咨询服务电话

027-8662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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