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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货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10 11:30  |  来源:省交易(采购)中心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规范药品网上交易、货款结算行为,根据《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鄂卫通〔2021〕57号)等文件精神,省交易(采购)中心、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修订了《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货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2014年,经省政府同意,原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启动了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省为单位集中结算药品货款工作,2020年1月,因省级机构改革发生职能职责变化,集中结算工作由省交易(采购)中心承担。具体工作职责为:设立药品货款结算专用账户,承担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集中结算工作,负责“湖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湖北省药品集中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结算平台”)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2022年1月,三部门联合修订印发了该管理办法。

二、具体工作安排

1.本办法适用用户: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药品的货款结算工作,药品货款结算通过“结算平台”集中结算。

2.支付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的药品坚持“谁采购使用、谁支付货款”的原则,药品货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筹措,由县(市、区)统一收缴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缴存,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支付。

3.结算平台数据来源:药品货款按结算周期分期结算,每个结算周期为1个月。每月1日的零时,“结算平台”将“采购平台”中最终确认时间超过20天的入库单,纳入当期结算周期单,平台中各角色按结算单完成结算。

4.结算流程:“结算平台”以县(市、区)为结算单位,每月县(市、区)收缴辖区内的应缴货款金额,上缴至省级专用账户,同时,在月底前提交相应的结算单至省结算平台,省平台在次月初规定时间内将货款支付给相关配送企业,完成结算。在县级集中收缴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结算平台”直接缴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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