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湖北政府网|繁体|智能问答||无障碍阅读长者专区

国际 PPP法律政策综述

发布时间:2015-10-14 00:00 |  来源:分享到:

总体而言,国际PPP立法的发展情况可以各大洲为基本单元,研究不同的发展动力和趋势。如西欧PPP立法以对二战后福利国家的反思为原动力,东欧是为了满足加入欧盟的前提要求,亚洲(尤其是东亚和南亚)基本受到国家改革的推动,拉美和非洲主要受到国际组织的影响。

在世界范围内,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跨国机构对各国PPP立法形成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2000年发布了“私人参与基础设施立法指引”(Legislative Guide on Privately Funded Infrastructure Projects),为私人资本参与公共设施建设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法律框架。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于2006年发布了“现代特许经营法律核心原则”(EBRD Core Principles for a Modern Concession Law),OECD也于2012年公布“公私伙伴关系中的公共治理原则”(OECD Principles for Public Governance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这些指导原则都在宏观层面引导了各国PPP立法。

除此之外,世界银行(World Bank)、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lnvestment Bank)、美洲发展银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非洲发展银行(African Development Bank)、亚洲发展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每年都会出版发行大量PPP专门研究和报告,为各国提供经验。

一、欧洲

欧洲拥有世界上推行PPP最成功的国家——英国。也有世界上最大的推动PPP政策的综合组织——欧盟。

欧盟早在2000年前后就开始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推动PPP的发展。最早的法律文本为2000年“欧共体法中对特许经营的解释”(2000 Commission Interpretative Communication on Concessions Under Community Law)。2004年欧盟发布“公私合作绿皮书”(2004 Green Paper o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and Community Law on Public Contracts and Concessions,30,04,2004.COM),重点讨论如何将采购法应用于不同类型的公私伙伴关系之中。2008年欧盟出台PPP新规,即“欧盟委员会对PPP公共采购和特许经营制度化的规定”(Commission Interpretative Communicat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Community Law on Public Procurement and Concessions to Institutionalised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规定了PPP的原则、程序、私人伙伴的选择等基本内容。2014年欧盟议会和委员会通过了“特许经营合同授予法令”(Directive 2014/23/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6 February 2014 on the Award of Concession Contracts),该法作为欧盟采购法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所有欧盟成员国采购制度的全面更新,新法令中包含欧盟为私人供应商授予特许经营合同的最低要求。除欧盟以外,PPP的发展历史在欧洲各国都较为悠久,因此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有自己的PPP法案。

英国是世界上PPP最成熟的国家。英国财政部颁布了一系列PPP指导文件,如“PPP政策和指导”(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Policy and Guidance)、“PF2标准化合同”(Standardisation of PF2 Contracts)、“采购和合同管理”(Procurement and Contract Management)、“使用私人资本的物有所值分析”(Value for Money Assessment for Using Private Finance)、“PPP基础设施指导”(Archived Guidance of PPPs in Infrastructure)、“PPP预算和会计安排”(Budgeting and Accounting for PPP Arrangements)等。此外,爱尔兰也分别于2002年和2003年出台“爱尔兰州政府公私伙伴关系法案”(State Authorities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Arrangements in Ireland) Act 2002)和“爱尔兰PPP政策框架”(Policy Framework for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in Ireland),规定了管理PPP的国家机构、公私伙伴合作机制等。

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早于19世纪就形成了特许经营制度,并发展出伙伴关系合同制度(“contrats departenar”),于2004年制定成文法。

德国专门成立了“公私合作特别行动小组”,并于2005年通过“公私合作促进法”。

西班牙于2003年出台“西班牙特许经营法”(Ley reguladora del contrato de concesión de obras públicas),又于2005年颁布“西班牙新公共服务特许经营风险分担法”(Risk Sharing in the New Public Works Concession Law in Spain)。

葡萄牙也于2012年出台“葡萄牙PPP法”(Decree Law 111/2012)。除此之外,东欧大多数国家均有自己的PPP法案,如立陶宛于1996年9月10日颁布“立陶宛特许经营法”(Law on Concessions in Lithuania),确定了特许经营的主客体、授予程序、政企权力与责任、税收、法律保护等相关制度。捷克于2006年3月出台“捷克共和国特许经营法”(Concession Act)以及“特许经营合同和特许经营程序第139号文件”(ACT No. 139 of 14 March 2006 on Concession Contracts and Concession Procedure),规定了特许经营授予机构、例外情况、特许经营程序、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合同以及法律的监督和履行等重要内容。希腊于2005年推行“希腊PPP法”(Law 3389/2005 o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为与私人部门合作提供服务和基础设施打下良好基础,该法案还规定了在希腊建立跨部门的PPP委员会。

二、北美

加拿大和美国都是世界上私人参与公共服务提供较为典型的国家,但两国的PPP发展却并不一致。加拿大没有制定统一PPP法案,主要通过制定政策推动公私合营发展,且各省政策不同,以英属哥伦比亚最成体系。在加拿大的概念中,PPP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重点在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通常所谓的“私有化”(privatization)并不在加拿大PPP包含的范围内。其他国家面临的意识形态问题和其他民众阻力在加拿大也并不存在,根据加拿大自2004年开始PPP民意调查显示,民众对PPP的支持度在不断攀升。

美国PPP以政府采购为主,政府机构将服务外包(comtract out)给私人,并由政府购买。在具体领域中,以交通最为普遍。如美国交通部专门开辟PPP专栏介绍国内案例和法律政策。2010年美国出台“公共交通PPP立法者工具包”(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in Transportation - a Toolkit for Legislators),又于2014年11月出台“公共设施公私伙伴关系立法指导”(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for Public Facilities - Legislative Resource Guide)。

三、亚洲

PPP不仅最近在中国兴起热潮,在亚洲其他国家也早有成功范例。韩国作为亚洲最早一批制定PPP法律的国家,于1994年制定《促进私人资本参与社会间接资本投资法》(Act on Promotion of Private Capital into Social Overhead Capital Investment. Act No.4773),并于1998年和2005年分别进行修改。1999年韩国还出台“私人参与基础设施法执行法”(Enforcement Decree on the Act on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并在此后的数年中不断修改完善,旨在通过促进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投资,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日本于1999年颁布日本PFI法,并分别于2001年、2005年、2011年和2013年对该法进行修改。此外,日本还出台了“物有所值指南”、“进程指南”和“风险共享指南”、“合同指南”和“监督指南”等具体引导规则。

菲律宾作为亚洲发展银行总部所在地,PPP的发展受亚行的推动和影响较大,于2006年3月29日和2012年6月20日分别出台了“菲律宾BOT法和执行条例”(共和国法第6957法令和共和国法第7718修正案)(Republic Act No. 6957 as amended by Republic Act No. 7718 or the PhilippineBuild-Operate-and-Transfer (BOT) Law),允许地方政府和私人部门建立合作机制,通过BOT 和BTO模式执行基础设施项目。修正案扩大了PPP政府执行机构,例如国有企业、政府金融机构和大学等,旨在提供更多的激励机制吸引私人部门投资PPP项目。

除此之外,亚洲还有其他国家也制定了PPP法案。如斯里兰卡于2002年出台“斯里兰卡公共设施委员会法案”(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 of Sri Lanka Act),印度尼西亚于2005年制定“印度尼西亚特许经营法”(Indonesia Concession Regulation),柬埔寨于2007年制定“柬埔寨特许经营法”(Cambodia : Law on Concessions)。斐济、东帝汶和印度也分别出台相应PPP法律或政策。

四、大洋洲

作为澳大利亚PPP立法的先行者,维多利亚省早于2000年出台“维多利亚伙伴关系政策”(The Partnership Victoria policy),其他各省也都有各自的PPP政策。联邦层面成立了澳大利亚基础设施中心(Infrastructure Australia),并于2008年出台澳大利亚“国家PPP政策框架”(National PPP Policy Framework)、“国家PPP指南概览”(National PPP Guidelines Overview)和“国家PPP指南细则”(National PPP Guidelines Material)。

五、非洲

非洲PPP立法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于世界银行等跨国组织,但在各国都受到极大阻力,因此进展缓慢。就其立法时间而言,主要集中于2005年之后。在非洲各国中,PPP立法最典型、最成功的当属南非。南非于1999年和2000年分别公布了“公共财政管理法”(Public Finance Management Act)和“优先采购政策法”(PreferentialProcurement Policy Framework Act),之后又通过其他政策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PPP法律体系。

六、拉丁美洲

拉丁美洲国家最早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受私有化潮流影响,各国纷纷将国有企业私有化,因此公私合营的规模较大,各国的PPP法案也较为齐全。作为拉丁美洲第一个受新自由主义形态试验的国家,智利深受“芝加哥帮”(the Chicago boy)的影响,在1980年代就开始将公共财产私有化,向私人开放自然资源,并于1991年分别制定“智利特许经营法”(Concession Law in Chile)和“智利特许经营规范”(Chilean Regulations of the Concession Law)。阿根廷也受到新自由主义的侵袭,进行了大规模私有化改革,并在2001年颁布“促进私人参与基础设施法”(Regimen para la Promoción de la Participación Privada en el Desarrollo de Infraestructura)。巴西于2004年出台“投标和PPP项目合同法”(Brazil Law for Bidding and Contracting of PPP Projects)和PPP法,确立了PPP合同的概念、原则、伙伴关系活动内容、特殊规定和投标进程。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