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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不是。竞争性谈判不保证给予每一个采购供应商平等的竞争机会,按照采购法和74号令要求,由竞争谈判小组确定三家以上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参与谈判,但必须保证竞争过程的公平,这是竞争性谈判与公开招标的最大不同,非招标方式更多的是要保证提高行政效能目标,而非强调保证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的竞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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