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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七.74号令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发布时间:2015-08-04 15:35 |  来源: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问题:74号令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这点是否与《政府采购法》矛盾,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

答案:不矛盾。虽然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各自相关法律体系,均未对工程类非招标采购方式及程序作出规定。74号令根据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纳入监管体系,是对采购法的补充完善。关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法律适用,以往实践中理解各异。20122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清晰了两者的范围。正确理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工程的定义。即主体应当是建筑物和构筑物,通俗地讲,建筑物就是用来居住或者办公的房屋,构筑物就是不用来居住和办公但需通过土建等来完成建设的物体,如水塔、围墙等。只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才能算是工程,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的调整范围;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则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二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定义。这里需要解释三个概念,第一,“建设”的概念,建设在这里起的是时间节点的作用,只用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的调整范围,工程一旦竣工,其后即便采购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如工程建设过程中采购电梯,适用招标投标法,竣工后需更换电梯,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二,“不可分割”的概念,不可分割是指离开了工程主体就无法实现其使用价值的货物,如门窗属于不可分割,而家具等就属于可分割。第三,“基本功能”的概念,基本功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达到能够投入使用的基础条件,不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加功能。如学校教学楼建设,楼建成装修后基本功能即已达到,而不能以楼将用于教学就把教学用的家具等为实现楼的附加功能的货物作为楼的基本功能对待,也就是说实现附加功能货物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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