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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八.公开招标失败后,采购人申请变更为非招标方式采购,是否还需要其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否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继续采购?

发布时间:2015-08-04 15:37 |  来源: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答案: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由此,该种情形仍然须经其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继续采购”在实践中很难依法执行,原因在于,公开招标转变为竞争性谈判,意味着招标文件应变更为谈判文件、投标供应商代表成为谈判供应商代表,所以,招标文件需要按照竞争性谈判的要求重新制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代表的授权需要法定代表人重新作出变更。此外,按照现行机关内部工作程序和发文要求,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要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财政部门还要现场完成对该申请的书面批复,几乎不可能实现。上述限制性条件使得招标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继续采购不具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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